测试题:稽查案源管理办法(税总发〔2016〕71号)
一、办法共分几章?
分为七章:总则、案源信息、案源类型、案源处理、案源分配、结果使用、附则。
二、什么是税务稽查案源?
税务稽查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要点:案源是一些数据、信息和线索。
三、什么是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要点:对案源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
四、案源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六大原则:依法依规、风险导向、统筹协调、分类分级、动态管理
五、什么是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
税务局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风险推送、外部转办、稽查自选为重点,以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s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
六、国地税合作在案源管理要实现什么?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联系与协作,建立健全国税、地税案源管理合作机制,实现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七、什么是案源信息?
案源信息是指税务局在税收管理中形成的,以及外部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提供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数据、信息和违法行为线索。
八、案源信息的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
(二)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
(三)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上级机关)通过督办函、交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四)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五)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
(六)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七)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税收情报信息;
(八)稽查局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件线索、处理处罚等税务稽查数据;
(九)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以及税务局收集的社会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十)其他涉税数据、信息和税收违法线索。
要点:案源信息内容:日常管理、风险管理、上级、检举、协查、内外部审计监察、案件、第三方、其他。
九、检举线索有哪些?
书信、来访、互联网、传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的电话形式的检举线索。
十、案源信息库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如何衔接?
对案源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建立案源信息库;同时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在案源信息档案中分级标识重点稽查对象,作为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重要信息来源。
十一、案源有哪九种类型?
(一)推送案源,是指根据风险管理等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分析选取的案源;
(二)督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督办函等形式下达的,有明确工作和时限要求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三)交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交办函等形式交办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四)安排案源,是指根据上级税务局安排的随机抽查计划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五)自选案源,是指根据本级税务局制定的随机抽查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六)检举案源,是指对检举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七)协查案源,是指对协查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八)转办案源,是指对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九)其他案源,是指对税务稽查部门自行收集或者税务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其他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要点:九类案源:推送、督办、交办、安排、自选、检举、协查、转办、其他。
十二、什么是特殊案源
督办案源、交办案源、转办案源、检举案源和协查案源由于来源渠道特殊,统称为特殊案源。
要点:推送、安排、自选是一般案源,此外都是特殊案源。
十三、什么是案源处理
案源处理是指案源部门对收集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根据案源类型、纳税人状态、线索清晰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退回或者补正、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立案检查等分类处理的过程。
要点:案源分类处理:退回或补正、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立案检查。
十四、推送和转办案源在什么情况下,案源部门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信息来源部门补充资料?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二)案源信息数据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资料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进一步处理的情形,可以作退回处理或者要求补充资料;
(三)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或者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资料不能补充资料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四)其他需要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补充资料的情形。
要点:推送和转办案源可退回情形:不属于管辖范围,非正常或注销(注意:督办、交办,检举案件的非正常或注销只能暂存待查);数据有误,缺必要数据资料等无法进一步处理情形;线索不清或资料不完整且不能补充资料的。
十五、哪些情形之一,案源部门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处理?
(一)检举、转办等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协查事项需要提供纳税人查无此户、非正常、注销等状态证明或者提取征管资料、鉴定发票等事项,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取证;
(三)案源信息涉及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反避税部门处理;
(四)其他需要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工作的事项。
要点:可通过管理纠正的检举、转办案件;需要提供纳税人状态证明或提取征管资料、鉴定发票证据的协查案件;特别纳税调整移交反避税。除取证由稽查局长批,其他由税务局长批。
十六、哪些情形之一,可作暂存待查处理?
(一)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督办、交办案源信息,经督办、交办部门同意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二)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或者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的检举案源信息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三)纳税人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四)其他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情形。
要点:暂存待查(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非正常、注销或线索不清的检举案源,经同意的督办、交办案源,走逃等。
十七、特殊案源,什么情况下进行调查核实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案源,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协查):
(一)督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只涉及协助取证等事项,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可以完成,经督办、交办部门同意的;
(二)检举案源信息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举报受理部门认为需要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
(三)协查案源信息不符合《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直接立案条件的,应当根据协查要求及时安排调查核实(包括协查);
(四)其他特殊案源信息,存在一定疑点线索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
要点:只涉及协助取证的督办、交办案件,检举案件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经稽查负责人同意经批准。
十八、哪些情况之一需要立案检查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案源:
(一)督办、交办事项明确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
(二)案源部门接收并确认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案源,以及按照稽查任务和计划要求安排和自选的案源;
(三)举报受理部门受理的检举内容详细、线索清楚的案源;
(四)协查部门接收的协查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能够证明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嫌疑的;协查证实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转办案源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税收违法线索清晰的案源;
(六)经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案源;
(七)其他经过识别判断后应当立案的案源;
(八)上级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
要点:督办、交办案件明确要求, 高风险纳税人,安排和自选的;内容详细、线索清楚的举报案源;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提供相关证据,纳税人经营状态正常;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能够证明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状态正常;协查证实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且纳税人状态正常;纳税人状态正常,且税收违法线索清晰的转办案源;经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案源;其他,上级稽查局要求立案。
十九、什么是案源管理集体审理会议制度?
稽查局应当建立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制度,负责重点稽查对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销的审批,并制定集体审议案源的标准。
对达到集体审议标准的重点稽查对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销案源的审批,由稽查局负责人主持召开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稽查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十、案源立案的优先原则是什么?
(一)督办案源优先于其他案源;
(二)重要或者紧急的案源,优先于一般案源;
(三)实名检举案源优先于匿名检举案源。
要点:督办案最优,检举案中实名优于匿名。
二十一、国地税应当共同立案的案源是什么?
(一)上级机关要求开展联合稽查的;
(二)共同管辖的重点稽查对象;
(三)通过联合随机抽查选取的;
(四)共同获得具体税收违法线索的;
(五)除以上情形之外,经国税、地税协商一致,需要共同立案的。
要点:上级要求,共同管辖的重点户,抽取,共同获得线索,协商。
二十二、案源部门分配案源时要注意哪四个匹配?
(一)稽查层级与管理对象相匹配。对纳入全国、省级和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的案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税务局稽查局分别组织或者实施检查。
(二)执法主体与案件性质相匹配。按照案源的涉税违法数额大小、情节轻重、案情复杂程度、涉案地区多少、社会影响情况等因素,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县税务局稽查局组织或者实施检查。
本级稽查局查处确有困难的案源,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督办。上级机关下发的督办案源未经批准,本级稽查局不得转给下级稽查局查处。
(三)稽查力量与检查任务相匹配。案情复杂的案源可以采取“项目式管理、团队化作业”的形式组织检查。
(四)办案能力与案源特点相匹配。根据案源所属行业和税收违法类型等特点,合理搭配检查人员力量或者采取竞标等形式选派检查人员。
要点:稽查层级,案件性质,稽查力量,办案能力。
二十三、哪些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撤销案源?
(一)案源登记有误或者案源重复的;
(二)多个部门同时入户,经所属税务局负责人决定稽查局停止实施检查的;
(三)不符合上级政策规定或者上级机关要求撤销案源的。
要点:登记有误或重复,多部门同时入户,上级要求。
二十四、稽查局相关部门的案源处理结果有哪四种?
(一)未立案的,由案源部门记录未立案理由;
(二)中止、终结检查的,由检查部门反馈并附阶段性检查情况和中止、终结理由;
(三)中止、终结执行的,由执行部门反馈并附中止、终结理由、《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资料;
(四)执行完毕的,由执行部门反馈并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缴款书》及相关资料。
要点:未立案,中止、终结检查,中止、终结执行,执行完毕四类。
二十五、案源管理办法施行时间是什么?
案源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